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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好友酒后相约比武致一人死亡肇事者获缓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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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好友酒后相约比武致一人死亡 肇事者获缓刑


争议焦点: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死?


本报讯(刘晓星通讯员马伟锋)两个好朋友酒后相约比武,其中一人却一拳把另一人打死了。昨日了解到,虽然伤人者被控故意伤害,广州中院认定这一行为应属过失致人死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酒后比武一拳打死好友


2011年12月23日凌晨,朝鲜族男子阿良(化名)下班后与朋友朴某相约到天河区石牌东一间餐馆喝酒。两人点了七瓶啤酒后,朴某收到弟弟阿一(化名)的信息,说要过来一起喝酒。


期间,朴某说要出去接女朋友,阿良便一个人坐着等阿一过来。大约凌晨2时30分许,阿一来到酒馆,两人又喝了三瓶啤酒后,决定去别处喝。他们坐出租车到达解放北路越秀公园门口北侧,酒后兴头上来,两人竟相约比武。


阿良与阿一先后脱下上衣,然后相互对打。期间,阿良击打阿一的头面部,致其倒地昏迷。阿良吓得酒一下子全醒了,多次试图唤醒阿一却未果。后阿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他是在饮酒后头面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广泛蛛膜下腔出血导致死亡。


监控录像证实确系比武


案发当日,阿良即被羁押,2012年6月4日,广州市检察院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向广州中院提起公诉。阿良的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的定罪条件,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案发前阿良与阿一喝酒,两人并无矛盾冲突。越秀公园正门监控录像显示,阿良与阿一到达越秀公园正门口后双方有互相拥抱、交谈、脱去上衣及热身等一连串动作,且双方出拳的节奏都很慢,不是连续击打对方,与阿良称两人是相约比武的辩解能相互印证,其供述及现场监控录像均证实阿良只打了阿一一拳。上述事实证明阿良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阿一的故意,故阿良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认定过失致死获缓刑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阿一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79.5毫克/100毫升。阿一系在饮酒后头面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广泛蛛膜下腔出血导致死亡。


阿一倒地后,阿良发现对方昏迷不醒、嘴巴流血,却没有立即报警或向他人求助,而是自行把对方扶起来、抱在怀里、给他穿上衣服等,并打电话给其朋友朴某求助。


阿良一直在案发现场没有离开,可见其并未意识到阿一可能会死亡,亦没有认识到人在饮酒后脑血管处于一种非正常的临界状态,即使很轻微的外力作用也易发生破裂出血造成死亡后果。


因此,他没有立即报警或叫救护车,拖延了一个小时才把阿一送去医院,导致阿一在送医院30分钟前失救死亡,未尽到照顾阿一的义务。


综上,广州中院认为阿良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阿良没有提出上诉,但广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在省高院二审期间,广东省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省高院撤回抗诉。


法官说法:


相约比武造成严重后果应追责


对于此案,广州中院法官分析认为,相约比武较量属于双方承诺的自愿行为,如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本身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但私约比武行为毕竟有别于有规则的体育竞技,如造成致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应该具有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在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就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小链接:


酒精具有直接扩张血管、间接增加血管内血液充盈度和抑制凝血机制等作用,酒后脑血管处于一种非正常的临界状态,一旦有即使很轻微的外力作用也易发生破裂出血,因此饮酒后在有外力作用于头面部时容易发生蛛膜下腔出血。


(广州)


原标题:两好友酒后相约比武致一人死亡肇事者获缓刑


原文链接:


稿源:中国广播


作者:刘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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